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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二级学院、处、室及院内其他单位:

近年来,学院发现一些校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打工、兼职、传销、直销等一切社会经营活动)现象,有的甚至以学院或学院某部门的名义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扰乱了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给学院的就业管理、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造成一定影响,给学生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纠纷后没有解决渠道,损害了学院的声誉,给就业市场开发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为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稳定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院严禁学生利用学习时间外出打工、兼职,违者严格按照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全院学生的校外的勤工俭学、就业工作归口由创业就业指导处统一管理,其他学院各二级单位或教职员工推荐的岗位或单位须经创业就业指导处审查、备案。

三、禁止校外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在学院张贴各种招工小广告,从事宣传、组织外出务工的各种活动。全院师生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报告保卫处并坚决制止。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

四、学院各二级学院、处、室(含院内商户)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外出务工活动。各二级学院和班主任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现情况,立即报告。  

五、严禁学院教职工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凡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学院将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对于造成不良后果者,学院将对其处以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甚至开除。

六、严禁我院学生私自组织在校生外出务工。对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且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教育部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其规模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组织者和务工学生本人负责。对触犯法律的,将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学生假期实习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由各教学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创业就业指导处协助。

九、对学院组织的假期实习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强化跟踪,保证安全。

十、寒、暑假期间,学生自行外出打工、兼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赔偿。

十一、各二级学院、处、室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学院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本部门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学生管理,正确引导学生外出务工,自觉防范和抵制外来非法招工,确保校园稳定。若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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